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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日常工作中,社保缴纳是高频风险点。
尤其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可能触发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让不少HR头疼。
近期深圳中院的一则终审判决,明确了 “缴费基数低” 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 “未依法缴纳” 情形,实操指导性极强,HR务必收藏研读!
案件核心: 老员工因社保基数低索赔59万,法院驳回 员工情况:姚某德1993年入职嘉某公司,工龄超20年,以公司 “未依法缴纳社保”(缴费基数低)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594531元。 公司情况:已为员工建立社保账户,险种齐全,仅存在缴费基数低于应发工资的问题。 审理结果:历经仲裁、一审、二审,法院最终驳回员工全部诉求,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核心观点: 明确 “缴费基数低” 不构成被迫解除理由 1、社保缴费基数争议有专属救济途径 社保征缴、核查、补缴的监管主体是社保行政管理部门,并非法院直接审理范围。 公司已参保且险种齐全,基数偏低的问题,员工可通过社保部门责令补缴实现权益,并非只能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维权。 2、员工长期未提异议视为认可缴费方式 姚某德作为20年工龄的老员工,每月工资中会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理应知晓缴费基数情况。 其在职期间从未向公司或社保部门提出异议,仅离职前1个月才要求补缴,法院认定双方已默认该缴费标准。 3、“未依法缴纳” 需达到 “迫使解除” 的严重程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 “未依法缴纳”,核心是用人单位存在 “单方面过错” 且过错足以让员工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单纯基数偏低,未导致员工社保权益完全丧失,未达到 “迫使解除” 的法定标准,不能作为主张经济补偿的依据。
HR实操启示: 3个关键动作规避类似风险 1、社保缴纳优先 “险种齐全+账户正常” 确保为员工足额建立社保账户,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缴纳齐全,这是 “依法缴纳” 的基础前提。 基数争议属于 “缴纳不足”,与 “未参保”“漏缴险种” 的严重程度不同,法律后果差异极大。 2、及时回应员工社保异议,留存沟通记录 若员工提出基数偏低、漏缴等问题,HR需及时对接核实,明确是否存在缴纳错误。 对员工的诉求和公司的处理方案,通过书面、邮件等形式留存记录,避免 “长期未异议” 被认定为默认。 3、基数核定尽量贴合法定标准,逐步规范 虽然基数偏低不必然导致经济补偿,但仍存在被社保部门责令补缴、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HR应按照当地社保基数上下限规定,以员工实际工资为依据核定缴费基数,避免长期、大幅低于法定标准,减少合规隐患。
HR需明确的核心边界 未参保/漏缴险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 “未依法缴纳”,员工可被迫解除并主张经济补偿; 已参保但基数偏低:不属于法定 “迫使解除” 情形,员工无权以此主张经济补偿,但需配合社保部门完成补缴; 合规关键:先保障 “参保到位”,再逐步规范 “基数准确”,同时做好员工沟通与异议处理记录。
来源 | 百科互助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