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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医保规〔2026〕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医保办发〔2024〕22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医保办发〔2024〕2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河北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8日
政策全文链接:
https://ylbzj.hebei.gov.cn/content/4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