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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四川省-《关于印发《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2024-06-17

川人社规〔2024〕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行政部门、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团委: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用工单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共青团四川省委

2024年1月25日

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持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更好地保障相关群体的权益,分散和减轻相关单位经济负担和经营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超龄等从业人员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具体为:

(一) 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的从业人员;

……………

政策全文链接:

https://rst.sc.gov.cn/rst/xzgfxwj/2024/1/29/9674a16bfd164871a32785e41d2229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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